砀政办〔2015〕44号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砀山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砀山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砀山县鼓励农民退宅进城购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县美好乡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切实提高农村宅基地使用效率,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县城转移,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农民进城购房置业,努力推动县域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根据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范围内的农民,在县城购买合法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由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国土局审核退宅情况和县房管局确认购买商品住房情况后,每户仅限一套(144㎡以下)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退宅”是指农民进城购房后,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变为耕地或其他非居住用地,能够复垦的,应及时复垦耕种;暂不具备耕种条件的,可以进行植树,其土地使用权、收益权不变,仍归原宅基地使用人。
农民退宅由所在镇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村委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条 我县农民自愿退宅举家进城落户的,可继续保留或依法自主流转原有的宅基地、承包地,也可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继续保留宅基地、承包地的,原宅基地使用、土地承包经营等权益不变,本人和随迁人员继续享受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各项惠农政策,并按进城人口数免收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费用。
农民自愿选择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退出土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剂使用。
第五条 购房贷款政策。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一次性支付购房款确有困难且符合政策条件的,由金融机构给予按揭信贷支持,购房农民首付款可按央行规定最低标准执行,也可根据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申请消费贷款。
第六条 税收优惠政策。对退宅进城首次购房的农民,给以一次性契税等额补助。
第七条 户籍管理政策。凡在县城购置商品住房的农民,均可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进城购房落户农民以落户所在地管理为主。
第八条 子女就学政策。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定居后,与其所在社区的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待遇,子女可在居住地选择就近入学,各学校不得收取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政策减免费用。
第九条 就业优惠政策。农民进城购房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市场监管、税务、卫生、环保等相关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经营资质和置业手续;就业创业的,县人社部门负责提供创业指导、技能培训、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免费服务;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购房补助政策。农民退宅进城购房的,由本人申请并提供购房合同、身份证和镇(园区)、村证明,经县房管局审核确认符合政策规定后,由县财政部门按农民所购商品住房实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购房补助,每套最高补助2万元。国省道沿线农民退宅进城购房者,每平方米增加补助100元,每套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第十一条 各镇(园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要各司其职,提高效率。如因工作不力、互相推诿造成补助不能及时发放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凡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补助的,坚决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通报全县;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各镇(园区)要加大对农民退宅进城购房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农民进城定居对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意义和进城购房的优惠政策。广电部门要设立电视专栏,专题宣传报道农民退宅进城购房工作。房管部门要分不同层次对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印刷农民退宅进城购房优惠政策明白纸,鼓励引导农民进城购房定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县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砀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