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 资讯类型:政策法规  /  发布时间:2011-08-29  /  浏览:1237 次  /  

砀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的通告

    砀政【2011】11号

为进一步改善我县公路交通环境,全面提升砀山形象,促进砀山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省道和重要县道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现就路域环境综合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路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公路;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二、《公路法》规定:国道边沟外缘20米、省道边沟外缘15米、县道边沟外缘10米内为公路控制红线,在公路规划控制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建造房屋、地面构筑物,不得设置地磅、大型非公路标志及埋设电缆、管线等,否则视为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强制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设置棚屋、堆放物品、打场晒粮、引水排水、倾倒垃圾、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严禁一切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三、禁止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骑路逢集,进行集市贸易,对现有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集市,由公路沿线各镇负责迁移。

    四、加强公路及公路两侧的木材收购站、建筑材料供应站、废品收购站的管理和规范,对影响形象的要坚决清除和迁移。

      五、公路两侧的加油站、饭店及其它店铺应做到整洁、优美,标志牌按指定位置悬挂,做到统一、规范。

    六、本通告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的国道、省道和重要县道。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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